【导读】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第 87039317 号 “胡蝶夫人” 商标驳回复审,通过引证商标失效消除权利冲突,复审服务全部予以初步审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商标:胡蝶夫人(第 87039317 号)
• 申请人:四川蝶夫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机构: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复审决定书号:商评字 [2026] 第 0000067685 号
• 案件结果:第 41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与驳回原因
四川蝶夫人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 87039317 号 “胡蝶夫人” 商标,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与引证商标第 14493466 号 “蝴蝶夫人” 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第 41 类 “书籍出版、函授课程、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游乐园服务、电视文娱节目” 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若该部分被驳回,将影响企业传媒、培训领域的品牌保护,客户随即委托中知尚壹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三、中知尚壹办案策略与核心论据
中知尚壹复审团队针对本案近似驳回理由,制定引证商标状态核查 + 权利冲突消除的核心策略:
1. 核查引证商标状态,确认权利丧失
团队对引证商标第 14493466 号进行状态核查,发现其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论证权利冲突消除,商标注册障碍已不存在
基于引证商标专用权终止的事实,明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复存在,商标局驳回理由的核心依据已消失。
3. 聚焦复审服务,强化商标注册合法性
针对第 41 类复审服务,结合引证商标失效的事实,论证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四、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中知尚壹的复审理由,最终作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 87039317 号 “胡蝶夫人” 商标在第 41 类 “培训” 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服务类别的保护得以实现!
五、中知尚壹专业优势
1. 专精驳回复审,实战成功率 86%,尤其擅长引证商标失效、近似障碍消除类疑难案件;
2. 时刻关注引证商标状态,精准识别引证商标权利丧失情形,高效消除注册障碍;
3. 原商评委、商标局背景团队,精准把握商标近似判断与引证商标状态审查标准;
4. 一案一策定制文书,结合引证商标状态变化制定最优答辩方案;
5. 全程一对一专属代理人,严格把控 15 日法定期限,高效推进案件流程。
六、结语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并非绝境,通过核查引证商标状态、消除权利冲突,可有效实现服务类别的商标保护。中知尚壹专注商标驳回复审全流程代理,助力企业守住核心品牌权益!
附件
附件 1:第 87039317 号 “胡蝶夫人”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附件 2:第 87039317 号 “胡蝶夫人”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26] 第 00000676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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