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第 85554418 号 “吉源蒂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针对近似商标驳回理由复审成功,商标在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商标:吉源蒂及图(第 85554418 号)
• 申请人:王伟
• 委托代理机构: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复审决定书号:商评字 [2026] 第 0000046258 号
• 案件结果:申请商标在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与驳回原因
申请人王伟提交第 85554418 号 “吉源蒂及图”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与引证商标第 21795816 号、第 50757939 号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若商标被驳回,将直接影响申请人在广告、商业管理等第 35 类服务上的品牌布局与使用,客户随即委托中知尚壹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三、中知尚壹办案策略与核心论据
中知尚壹复审团队针对本案近似驳回理由,制定文字构成 + 整体认读印象差异论证核心策略:
1. 文字构成差异论证
详细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突出申请商标包含 “吉源蒂” 文字及图形元素,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内容存在明显区别,呼叫发音、含义指向均不相同。
2. 整体认读印象区分
从商标整体设计、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维度,论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认读印象上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清晰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3. 结合服务场景强化不近似性
结合第 35 类广告、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的行业场景,论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四、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中知尚壹的复审理由,最终作出决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21795816 号、第 50757939 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 85554418 号 “吉源蒂及图”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本案复审成功!
五、中知尚壹专业优势
1. 专精驳回复审,实战成功率 86%,尤其擅长文字 + 图形组合商标近似驳回案件;
2. 深耕近似商标判断与不近似论证,针对《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理由具备成熟胜诉方案;
3. 原商评委、商标局背景团队,精准把握商标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印象的审查标准;
4. 一案一策定制文书,不套用模板,聚焦商标显著特征与服务场景制定最优答辩方案;
5. 全程一对一专属代理人,严格把控 15 日法定期限,高效推进案件流程。
六、结语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并非绝境,通过精准比对文字构成、强化整体认读印象差异论证,即可实现商标复审成功。中知尚壹专注商标驳回复审全流程代理,助力申请人守住第 35 类服务核心品牌权益!
附件
附件 1:第 85554418 号 “吉源蒂及图” 商标驳回通知书
附件 2:第 85554418 号 “吉源蒂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26] 第 00000462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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