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佳木斯市鹏程食品有限公司三枚图形商标驳回复审,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不良影响” 驳回理由复审成功,三枚商标均获准初步审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序号 | 申请号 | 申请商标类型 | 指定类别 / 商品服务 | 复审决定书号 | 案件结果 |
1 | 82046495 | 图形商标 | 第 30 类复审商品 | 商评字 [2025] 第 0000243086 号 | 予以初步审定 |
2 | 82059938 | 图形商标 | 第 43 类复审服务 | 商评字 [2025] 第 0000243089 号 | 予以初步审定 |
3 | 82041122 | 图形商标 | 第 35 类复审服务 | 商评字 [2025] 第 0000243088 号 | 予以初步审定 |
• 申请人:佳木斯市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机构: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与驳回原因
佳木斯市鹏程食品有限公司为全品类布局品牌,同时提交三枚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均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规定予以驳回。若三枚商标全部驳回,企业将失去核心品牌标识在多类别的专用权,严重影响品牌全渠道布局与市场推广,客户随即委托中知尚壹同步启动三案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三、中知尚壹办案策略与核心论据
针对三案均为 “不良影响” 驳回的共性问题,团队制定统一策略 + 分案优化的同步办理方案,核心答辩逻辑如下:
1. 明确商标属性,论证无不良影响
三枚申请商标均为纯原创图形标识,整体设计不含任何消极、负面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元素,用于食品、餐饮、广告等行业场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联想,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 结合行业场景,分案强化使用合理性
结合第 30 类食品、第 43 类餐饮、第 35 类广告服务的不同行业场景,分别论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仅用于标识商品 / 服务来源,未传递任何不当价值导向,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3. 提交全案证据链,强化商标独立性
指导客户提交三枚商标的设计说明、创作背景、使用规划、产品 / 服务宣传素材等证据,证明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仅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存在引发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4. 同步梳理同类案例,统一答辩标准
结合商标审查实践中多类别 “不良影响” 类案件的审理标准,论证原创图形商标在不同行业获准注册的合理性,强化三案答辩的一致性与说服力。
四、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完全采纳中知尚壹的复审理由,对三案分别作出决定:
1. 第 82046495 号图形商标:在第 30 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 第 82059938 号图形商标:在第 43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 第 82041122 号图形商标:在第 35 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全部复审成功,商标均成功 “复活”!
五、中知尚壹专业优势
1. 专精驳回复审,实战成功率 86%,尤其擅长 “不良影响” 类疑难驳回案件,可同步处理多案全类别布局需求;
2. 深耕不良影响类案件处理,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理由有成熟、可复制的成功策略,多案同步办理效率更高;
3. 原商评委、商标局背景团队,精准把握多类别审查标准,直击驳回理由核心;
4. 一案一策定制文书,不套用模板,结合商标设计与不同行业场景制定最优答辩方案;
5. 全程一对一专属代理人,严格把控 15 日法定期限,多案同步跟进,高效推进案件流程。
六、结语
商标因 “不良影响” 被驳回并非绝境,多案同步复审更能通过统一策略 + 分案优化,实现品牌全类别保护。中知尚壹专注商标驳回复审全流程代理,用专业策略助力企业守住多类别核心品牌权益!
附件
附件 1:第 82046495 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附件 2:第 82059938 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附件 3:第 82041122 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



填写详情
请选择商标类别(必填)
填写详情
请选择商标类别(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