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第 79251979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针对近似商标驳回理由复审成功,多项核心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申请商标:图形商标(第 79251979 号)
• 申请人:嘉兴法伯新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机构: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复审决定书号:商评字 [2025] 第 0000117841 号
• 案件结果:指定商品部分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背景与驳回原因
嘉兴法伯新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第 79251979 号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因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若核心商品保护落空,将直接影响企业科研仪器、设备类品牌布局,客户随即委托中知尚壹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三、中知尚壹办案策略与核心论据
中知尚壹复审团队针对图形近似、多引证障碍,制定撤三 + 商品不类似论证组合策略:
1. 发起撤三申请,清除部分引证障碍
对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成功撤销其部分商品保护范围,大幅降低权利冲突风险。
2. 精准区分商品类似群
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论证交换机、眼镜、化学仪器和器具、振动计、非医用 MRI 装置、非医用诊断设备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3. 图形多维度比对,突出差异化
从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等角度,论述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可共存、不易导致混淆。
4. 聚焦核心商品,最大化保护范围
集中论据争取企业核心经营所需商品,实现关键品类确权成功。
四、案件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采纳中知尚壹复审主张,最终决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换机、眼镜、化学仪器和器具、振动计、非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装置、非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予以驳回。本案实现核心商品确权成功!
五、中知尚壹专业优势
1. 专精驳回复审,实战成功率 86%,擅长图形商标、多引证、近似驳回等高难度案件;
2. 深耕近似商标与撤三组合策略,针对《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理由具备成熟胜诉方案;
3. 原商评委、商标局背景团队,精准把握图形近似判断与商品类似审查尺度;
4. 一案一策定制文书,不套用模板,聚焦客户核心商品最大化保护;
5. 全程一对一专属代理人,严格把控 15 日法定期限,同步推进撤三与复审流程。
六、结语
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并非绝境,通过撤三消除障碍、精准划分商品类似范围,可高效实现核心商品保护。中知尚壹专注商标驳回复审全流程代理,助力企业守住核心品牌权益!
附件
附件 1:第 79251979 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书
附件 2:第 79251979 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 [2025] 第 00001178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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