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有两面性,从不同的角度出来就会形成不同的感观。所以如果在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其实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手段,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程序。一般来说,商标无效宣告都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而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话,主要是因为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绝对禁止条款,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商标无效宣告呢?
商标无效宣告应该出现在什么样的场合?具体如下:
①商标在审查阶段时,都会经历一个初审公告期,有三个月的时间可以给大家提起异议。但是实际情况是商标权人不可能一直盯着商标局公示,因此很多人都是在商标注册很久才发现对自己不利。对此,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五年内提起无效宣告,如果是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②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如果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有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那么可以选择无效宣告的方式去排除障碍。当然,这类的商标无效程序成功率不高,毕竟对方拥有在先权利,除非被无效的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等。如果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和需要申请相似商标的申请人为同一主体,那么就可以对自己的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③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被他人恶意提出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很多被告方都会对原告方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只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商标就可以被无效成功,商标权人可以自行或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无效宣告。
④当企业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且拥有了一定量的消费群体。而这个时候却有不法分子想通过近似商标来混淆消费者,已达到自己低价低质的赚取利益,这类商标无效成功率非常高。
⑤如果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导致商标沦为行业通用名称,那么相关经营者可以为了防止被对方垄断而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项有效维护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但因为涉及了很多商标法知识以及商业知识,所以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适当地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其进行了解,有助于企业更好掌握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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